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1828号
起诉人: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70457269R。
法定代表人:王淑芬,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平、黄云龙,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2020年10月15日,本院收到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65.8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费用、律师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双柏县国开行第一批融资贷款饮水安全工程格邑村委会建设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李祥全权负责施工,施桂莲、罗中祥协助李祥。2019年1月底,涉案工程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2020年7月经结算后涉案工程审计工程总价为194万元。2020年7月28日,妥甸镇人民政府确认,截止当日原告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65.82万元。但经原告核实,原告截止当日已支付给施工人李祥、施桂莲、罗中祥共计1345391元(上述65.82万元系1345391元中国的一部分,但李祥、施桂莲、罗中祥既不将该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又不将该款项返还原告)。同时,原告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544989.3元,加上已支付给施工负责人李祥、施桂莲、罗中祥1345391元、税金248531.83元等合计2138912.13元,原告早已超过了涉案工程审计工程总价194万元。鉴于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认为,李祥、施桂莲、罗中祥共同收取了原告1345391元没有合法依据,其取得不当得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即原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当得利,给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在双柏县,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双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