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脿镇东鑫钢材销售部与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322民初441号 原告:****脿镇东鑫钢材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2MA6KC4NN7Y,住所地云南省****脿镇法脿街。 经营者:杨自东。 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70457269R,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机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禄丰县。 原告****脿镇东鑫钢材销售部诉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脿镇东鑫钢材销售部的经营者杨自东,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淑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脿镇东鑫钢材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妥甸镇格邑村委会饮水安全工程,中标后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18年2月21日,经**委托施工管理人***与原告购买妥甸镇格邑村委会饮水安全工程所需钢材,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将钢筋运送至被告的施工工地,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此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提供钢材。2019年1月20日,原告与***进行结算,***出具了结算清单。结算清单载明被告需支付原告钢筋款161,704元,已支付12万元,未支付41,704元。结算单出具后,二被告迟迟未支付钢筋款。2020年1月14日,妥甸镇人民政府组织二被告与原告调解,**承诺2020年1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钢筋款4万元,承诺至今,二被告未支付原告钢筋款,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只能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钢筋购买协议、结算清单、还款承诺书。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钢筋购买协议及结算清单无异议,协议及结算清单说明与本公司无关,对还款承诺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庭审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借用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于2018年1月3日中标妥甸镇格邑村委会饮水安全工程。2018年4月17日,**委托施工管理人***以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钢筋购买协议,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钢材。2019年1月20日,原告与***进行结算,原告的钢筋款为161,704元,已支付12万元,未支付41,704元,***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2020年1月14日,**承诺2020年1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钢筋款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诺2020年1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4万元,**未履行承诺,原告要求**给付4万元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的施工管理员***虽然以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以及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因签订合同及结算时未取得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事后亦未取得普洱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认可,买卖合同及结算清单不能约束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与**拖欠原告货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亦未规定出借人出借资质应当为借用人承担买卖合同义务。所以,原告要求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连带给付货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脿镇东鑫钢材销售部货款4万元; 二、被告普洱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