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福康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68962。
法定代表人:刘亚兴,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媛媛,女,1978年2月6日,汉族,系***通疏浚有限公司职工,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福康街1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五金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570642。
法定代表人:董文昌。
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诉前调确1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3334元,2020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付),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433元,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2.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通海五金产业园区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通国用(2015)第1××4号、通房权证里字第2××6号),现房已抵押并查封,由本院另案处置后统一进行案款分配;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精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