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福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177568962。
法定代表人:刘亚兴,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艳艳,女,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通海县,系***通疏浚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进行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进行评估拍卖,款项待另案进行分配;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疏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财富
书 记 员 沈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