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
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敖翔。
本院在执行***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元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