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住所地上海市康士路**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恢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