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2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婷,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151-3-104号。
负责人敖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4.00元,减半收取计3537.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卡哈尔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