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力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恢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主要负责敖翔,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敖翔
被执行人敖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敖翔、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宇(身份证号:420XXXXXXXXXXXXXXX)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路XX巷XX号XX小区XX区XX栋XX层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水字第2016469493)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敖宇(身份证号:420XXXXXXXXXXXXXXX)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路XX巷XX号XX小区XX区XX栋XX层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水字第2016469493)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敖宇可以使用被查封之房产,但不得对被查封之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