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海中力电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4217号
原告:***,女,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应乾,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福,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力电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朱凤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敖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朱吕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中力电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力(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牛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