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银星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联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四号阳光花苑A座1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联昇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101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