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259号 原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开一,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果,女,公司员工。 原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在成都签订了《印尼芝拉扎燃煤电站二期1X660MW机组扩建项目彩色压型钢板及廪条采购合同》,该合同通用条款第31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纠纷与争议,双方同意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的一切纠纷与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第1.2.1款约定采购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采购通用条款每一页亦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因此,本案不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当由合同签署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特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印尼芝拉扎燃煤电站二期1X660MW机组扩建项目彩色压型钢板及廪条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31.2条约定: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纠纷与争议,双方同意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的一切纠纷与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该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经本院与双方核实,双方均表示涉案合同签订地点在四川省XX大道XX段XX号XX大厦。该地属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