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878号
原告: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C58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神华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神华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