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30民初511号
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65932Y。
法定代表人:周义勇,系公司董事长。(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云,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住所地:洱源县茈碧湖镇兴源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300152509932。
法定代表人:王光勇,系局长。
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宏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