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终3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斌,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理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峰,男,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宁,女,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爱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沿海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周玲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如东县沿海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6元,减半收取6888元,由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卢 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