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异45号
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李倩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平,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巍,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施菁,行长。
被执行人:张广圣,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如皋市山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广圣,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永华,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吴爱明,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爱明,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院(2016)苏0602执8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三方在《江苏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0年4月23日,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2021年1月26日,双方在《中国产经新闻》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2021年3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补充确认了案涉债权的转让事宜。2021年2月18日,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补充确认了案涉债权的转让事宜。2021年2月3日,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补充确认了案涉债权的转让事宜。
又查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管理,其名下债权统一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外处置和转让。
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过资产转让取得案涉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为本院(2016)苏0602执85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王风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泽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