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260某某与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4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03409-6,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杭桥村21组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货款51800元及利息5407元。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51800元及利息5407元,案件受理费1095元,执行费784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倍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各家银行,本院已于2018年2月23日冻结了其所有银行账户,各额度冻结58902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
3、被执行人名下无汽车登记信息,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地大门紧闭,村民反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5、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司荣华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