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陈支行与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陈支行与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皋执字第41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陈支行,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贾公路1号。
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杭桥村21组。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陈支行与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3771.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5元,执行费332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228426.91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底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顾幽
执行员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