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4977号
申请执行人司福建,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6日生,公民身份分号码320622196904061133,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司福建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司福建借款本金38594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8594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0日起,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元,由***、***、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894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45元,执行费574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省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见被执行人踪迹,至所属村委会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宗志强
审判员***
审判员陈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