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终2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4月9日,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张倩,云南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宏图,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公公司(简称曲靖铁塔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利平,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3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天启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涉案工程款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上诉人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退还12594元退还二上诉人。
审判长  孟剑锋
审判员  唐 志
审判员  唐文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保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