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324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5380C。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写字楼七层701号。
负责人:夏咸兵。
委托代理人:王媛,女,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87355154G。
住所:宣威市龙堡路。
法定代表人:浦恩浩。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代年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小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