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5民初388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市富源县。

原告:***,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品,**市沾益区播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2288251442,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建宁北侧珠江源大道以西。

负责人:陈首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腾英、刘胡香,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0381787355154G,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龙堡路。

公司代表人:浦恩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珊珊,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德乘,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年29日立案后,被告铁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云03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需寻找新的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8元,减半收取计11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婉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彩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