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5民初242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原告:***,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2288251442,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建宁北侧珠江源大道以西。

负责人:陈首军,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0381787355154G,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龙堡路。

公司代表人:浦恩浩。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处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管理费854512元、垫资生活费741457元、土地租用费462600元,共计205856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6日,***介绍岳付红、李勇等17个施工队施工了泸昆高铁富源县矿山救援队南等47个铁塔基站,并通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支付管理费854512元、垫资生活费741457元、土地租用费462600元,共计2058569元。2017年5月21日原告***向**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报案,公安局组织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陈训彧、乙方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包崇均、丙方***、丁方岳付红等12人,见证人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峰、王雪婷、郭蛟进行了调解,调解后两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故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首先,本案涉及47个铁塔基站,但富源辖区内的仅有2个,所涉金额还不及被申请诉请金额的二十分之一;其次,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及的《调解协议》也是在**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调解的;再次,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天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市麒麟区。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原则考虑,本案由**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涉及47个铁塔基站,只有矿山救援队南、那当村铁塔基站在富源辖区内;其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市麒麟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及的《调解协议》也是在**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婉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彩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