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2民初2772号
原告:滁州市东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西王村陈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U06R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浏阳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1745573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东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2023年8月2日,原告滁州市东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市东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0元,由原告滁州市东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