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26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县。
被执行人: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赵车子,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车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车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608号案件的执行。当申请执行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在两年内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青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