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狮子、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26执6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狮子,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赵车子,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狮子申请执行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车子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狮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6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青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