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某与李某、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3705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李某,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