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05执1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谷香谷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产业集聚区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申请执行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谷香谷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执1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