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6民初1143号
原告:淅川县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张光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淅川县移民局与被告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淅川县移民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淅川县移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豪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