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8民初447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侯学军,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于耀珍,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XX铭,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时红星,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门雅卿,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郭付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侯更新,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毛宛平,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李向攀,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宋士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魏振华,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晖,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67230G。
法定代表人:魏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传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厚海,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晓峰,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学军、于耀珍、XX铭、时红星、门雅卿、郭付涛、侯更新、毛宛平、李向攀、宋士建、魏振华与被告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魏厚海、魏晓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侯学军、于耀珍、XX铭、时红星、门雅卿、郭付涛、侯更新、毛宛平、李向攀、宋士建、魏振华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学军、于耀珍、XX铭、时红星、门雅卿、郭付涛、侯更新、毛宛平、李向攀、宋士建、魏振华因证据欠缺,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学军、于耀珍、XX铭、时红星、门雅卿、郭付涛、侯更新、毛宛平、李向攀、宋士建、魏振华等十二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学军、于耀珍、XX铭、时红星、门雅卿、郭付涛、侯更新、毛宛平、李向攀、宋士建、魏振华负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