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住内乡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8年5月,汉族,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魏向东,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籍贯镇平县,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法定代表人:魏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内法民初字第236号、632号、836号、87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款共计5553000元。
因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魏向东名下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镇平县城关镇建设路南有一套建筑面积为139㎡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网络查询显示无股金、股权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采取限制其高消费限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325执恢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魏向东、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晓峰
审判员  秦峻潭
审判员  张莹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