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396号
原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陆友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姜毅芝,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锦浩
审 判 员  祁建领
人民陪审员  高朝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石霞慧
书 记 员  朱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