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91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37854N。
法定代表人:林细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息县尚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产业集聚区雨润大道(商务中心区办公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45TECW3W.
法定代表人:黄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息县尚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同时,对当事人在第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的规定不当,违反了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23383元、上诉人息县尚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9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姚 涛
审 判 员 马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彦亭
书 记 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