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4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93537854N,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09号6号楼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林细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10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22537.14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2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2月24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1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现已采取轮后冻结措施。
四、2022年1月18日,前往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无不动产信息。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24275.14元及利息。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的财产可提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