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03089243,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897419515,,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建设路东段南侧茹砦
法定代表人:范钰基,总经理。
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18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到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郑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荥阳市建设路与飞龙路交叉口东南侧面积为24697.63㎡【豫(2017)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279】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C#厂房:建筑面积30110.70㎡;D#厂房:建筑面积22576.63㎡;E#办公楼:建筑面积18520.09㎡;C#-D#裙房:建筑面积3234.30㎡;;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314.35㎡)的拍卖剩余款24345034元提取至本院;支付夏成龙案件款206056元、刘洪力案件款207691元、范娥英案件款94457元;支付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23744417元;
五、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3744417元,本案债权尚余126893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