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民初495号
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60号恒泰国际A2912。
法定代表人:张户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亚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0号楼1层附1层。
法定代表人:陈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3元,减半收取5892元,由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要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