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九如东路6号20号楼1层附1层。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共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子,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0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亿达公司替***垫付向餐饮公司支付12200元的餐费,有该餐饮公司的发票为证。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亿达公司与***不存在人身侵权法律关系。***所从事的地库顶板劳务工作,亿达公司均已发包给美辰公司。三、2020年7月19日证人司某、赵某出具的两份证人证言,亿达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四、事故发生后,亿达公司项目经理成新明眼见美辰公司有关“领工人员”与***相互扯皮、推卸责任,成新明以危急救人为第一要务,自行替美辰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这是成新明的善意帮助行为,此善意不能成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综上,亿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亿达公司主张餐饮费是没有依据,对该发票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住院期间餐费是自行解决的。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一部分费用,发票开具的日期与***住院期间没有关联性,且没有支付记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是侵权纠纷,***与用人单位美辰公司的工伤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将另行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张亿达公司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于2019年11月30日在微家大厦项目部被塔吊所吊木板掉下砸伤,亿达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塔吊是亿达公司永威·微家大厦项目上使用,微家大厦项目的施工总包方为亿达公司。亿达公司作为微家大厦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其项目上的塔吊所吊木板掉下致***受伤,一、二审法院认定亿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亿达公司经理成新明通过支付宝向***转账7000元,***认可,一、二审判决将该垫付部分予以扣除是对亿达公司权利的维护,并非据此认定亿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亿达公司再审申请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喜萍
审 判 员 郭敬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淑啦
书 记 员 仵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