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603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叶子,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0号楼1层附1层。
法定代表人陈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