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786号
原告***
被告河南哲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华城国际中心9号楼2310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杰、牛玉亮(实习),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诉被告河南哲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余额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