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与郑州四维磷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磷脂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粮油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82民初388号
原告: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双辽市辽东开发区长通东路280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四维磷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58号7号楼南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房伟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2单元16层91号。
法定代表人:房伟执行董事
原告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郑州四维磷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磷脂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粮油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向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提起的金额为37654.60元的债务抵销无效;2.诉讼费由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来德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情况;2016年6月29日,双辽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博来德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博来德公司的管理人。2018年4月16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根据博来德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博来德公司的五家子公司双辽惠丰有限公司、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双辽市博来德粮食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博来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辽市惠农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博来德公司合并重整,并继续指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前述博来德公司五家子公司的管理人。二、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主张债务抵销的情况;1、四维磷脂公司以博来德公司欠付工程款质保金为由,主张债权金额为60000.00元,四维磷脂公司欠付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磷脂款97654.60元,前述债权债务经抵销后,四维磷脂公司仍欠付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37654.60元;2、四维粮油公司以博来德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申报债权金额3208500.00元;3、2018年11月9日,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向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邮寄《关于相关债权和债务冲抵的申请》,主张以四维磷脂公司欠付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磷脂款37654.60元的债务与四维粮油公司对博来德公司的债权进行抵销,经市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核查,对四维磷脂公司、四维工程技术公司主张抵销的金额不予确认。三、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对涉案37654.60元不能主张抵销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维磷脂公司与四维粮油公司属于分别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维磷脂公司主张其对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转由四维粮油公司承担,未经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权的条件。四、贵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8年4月16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根据博来德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与博来德公司合并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所述,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对涉案37654.60元主张抵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故诉至法院。
四维磷脂公司未提出答辩。
四维粮油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双辽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博来德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博来德公司的管理人。2018年4月16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根据博来德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博来德公司的五家子公司双辽惠丰有限公司、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双辽市博来德粮食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博来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辽市惠农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博来德公司合并重整,并继续指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前述博来德公司五家子公司的管理人。四维磷脂公司以博来德公司欠付工程款质保金为由,主张债权金额为60000.00元,四维磷脂公司欠付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磷脂款97654.60元,前述债权债务经抵销后,四维磷脂公司仍欠付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37654.60元;四维粮油公司以博来德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申报债权金额3208500.00元;2018年11月9日,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向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邮寄《关于相关债权和债务冲抵的申请》,主张以四维磷脂公司欠付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磷脂款37654.60元的债务与四维粮油公司对博来德公司的债权进行抵销,经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核查,对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主张抵销的金额不予确认。
上述事实,有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提供的2016吉03**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2016吉03**民破1-1号决定书、2016吉03**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成品提货单、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关于相关债权和债务冲抵的申请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属于分别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维磷脂公司主张其对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转由四维粮油公司承担,系债务的转移,未经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权的条件。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对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的主张可视为默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郑州四维磷脂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起的金额为37654.60元的债务抵销无效。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二被告郑州四维磷脂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得泳
审 判 员  姜世凯
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