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郑,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四维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付红晓,该公司股东。
一审被告: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江山大厦******v>
法定代表人: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友,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四维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节能公司)、一审被告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粮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利用关联关系给四维节能公司造成损害缺乏证据证明。基于案涉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四维节能公司对《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都知情,四维节能公司采购的设备是为四维粮油公司代购。付红晓代表公司采购设备在后,在后的交易不能妨碍、剥夺在先的交易机会。案涉设备采购价格低于出售给四维粮油公司的价格,***没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四维节能公司利益。三河汇福粮油集团饲料蛋白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汇福公司)与四维粮油公司达成交易与***没有关系,对四维节能公司既无利益也无损害。三河汇福公司与四维粮油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与非合同主体无关,原判决将四维粮油公司与三河汇福公司之间的合同利润计算为四维节能公司损失错误。另,***提交的新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四维粮油公司向三河汇福公司开具发票385万元,缴纳税款559401.69元,而原判决将利润认定为四维节能公司的损失时对该税款未作扣减。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四维节能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审理的是***和四维粮油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四维节能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基于关联交易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对比,而不是与采购成本对比。原判决的损失计算方法是评估四维节能公司损失的一种方式,已经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因素。本案符合逻辑的事实是设备采购在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后,付红晓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不知情。***大量论证的申请再审理由与本案根本没有关系。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四维粮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作为股东存在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三河汇福公司与四维粮油公司之间的项目与四维节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一二审法院在对利润的计算上具有单向性并且没有涵盖所有的费用,企业的经营成本包含税费成本,四维粮油公司缴纳的55万余元税款是四维粮油公司的经营成本,应予扣减。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四维节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四维粮油公司股东并任监事,其代表四维节能公司与四维粮油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原审查明,四维节能公司采购的案涉设备系用于三河汇福公司节能改造项目。***未经四维节能公司股东会同意,利用关联关系将四维节能公司购买的设备以1414535.05元的价格出售给四维粮油公司,由四维粮油公司以295万元(除去四维粮油公司90万自有设备)的价格将四维节能公司购置的案涉设备出售给三河汇福公司,价差高达1535464.95元,损害了四维节能公司的利益。***作为四维节能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行为符合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公司利益的特征,应对四维节能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一二审法院就该批设备参照四维节能公司与四维粮油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与四维粮油公司出售价格,认定四维节能公司损失并无不当。另,***在本案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新的证据,***和四维粮油公司均以此主张在计算四维节能公司损失时应对税费予以扣减。经审查,该组证据形成于本案一二审审理之前,由四维粮油公司掌握,***是四维粮油公司股东并任监事,***与四维粮油公司本应在本案一审或二审审理中提出该组证据,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出,不具备正当逾期提供证据理由,该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新峰
审 判 员 尚 可
审 判 员 蒋跃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孟飞
书 记 员 董奕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