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启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小皇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742号
申请人:河南启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5号院附1号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迪,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小皇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刘庄街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启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小皇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小皇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4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小皇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4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