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02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河南宏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延津县东屯镇西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宏凯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河南宏凯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02执1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朝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