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40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新。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33.9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