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财保8号 申请人: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巩义市**山口镇**山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6904996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巩义市。 申请人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已由郑州市特种炉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