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7485号
原告: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平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G6735J(1-1)。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昊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511012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昊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典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