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3367号
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进国,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河南省昊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金昌,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进国、河南省昊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85元,减半收取1174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回原告河南齐辉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