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公司)与被告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城建发该公司)、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润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禹王公司与被告华夏润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禹王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华夏润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徐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