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

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崇礼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翟现达,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审第三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杨桥畔镇能源化工综合利用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德全
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4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的诉请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提出,要求上诉人依据该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纠纷,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法律规定。该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系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虽是挂靠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进行涉案工程施工,但涉案工程是被上诉人实际完成施工,其主张自己施工的工程款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靖边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挂靠河南省润达清洗防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陕西延长石油(集团)靖边化工园区综合利用启动项目回用水站超滤化学清洗合同,约定靖边化工园区回用水站超滤化学清洗工程由河南省润达清洗防腐有限公司承建,即实际承建人系***。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公司由***承包经营,每年向总公司上缴承包管理费,***作为下属项目部负责的工程待工程款到达公司账户后,上诉人应三日内支付给***。***作为工程承包方,负责每项工程按期、安全、保质、保量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裁决结果并无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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