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

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2573号
申请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现达,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03270098。
住所:河南省长垣县崇礼路中段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秀朵,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70090386K。
住所:河间市尊祖庄乡***村。
申请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或价值650000元的财产。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间市利源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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