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

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天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合同纠纷。一审裁定认为储罐机械清洗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显属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及施工地点为储运车间,该储运车间位于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的物流车间和储运车间装置区,即我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天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明确本合同系进行工程施工。故有关本案的管辖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确认专属管辖,即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贵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连运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天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天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协议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由于合同签订地在广东湛江,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华夏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运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玲 审判员 王 励 审判员 陈湛雅 二0一八年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晶晶